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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博望:开展强制报告制度宣讲

发布时间:2022-09-01 06:37:54 作者:admin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携手才能形成合力。为推进该强制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8月22日,马鞍山市博望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郭彩玲到博望区人民医院,为医护人员作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专题宣讲。

  宣讲中,郭彩玲通过PPT讲解、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围绕《意见》出台的背景、具体内容、重要意义等方面,讲解了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九种情形时,要做到应报告、尽报告。

  与会人员纷纷表示,此次听课收获满满,受益匪浅,深刻领悟到医务工作者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要职责,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积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协作,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努力落实好“强制报告制度”,共同护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问题一

  什么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问题二

  谁负有报告义务?

  (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二)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问题三

  哪些情况要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问题四

  

  怎么报告?

  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并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问题五

  知而不报会有何后果?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dwjs/dfdt/202208/t20220826_38094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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