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挂靠”某中介公司
以代缴五险的方式
骗取社会保险金
涉嫌诈骗罪被判刑
这种事千万不要做!
案情回顾
近日,玉溪市红塔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郑某某等四人因“挂靠”某中介公司骗取社会保险金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有果,法院以四名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四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
2017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鲁某某、李某某与云南某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书》及《社保代缴协议书》,在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劳务派遣关系的情况下,委托该人力资源公司帮其以职工身份代缴五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并以虚假的职工身份报领了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保金。四人在委托该公司代缴五险后,共违法报领生育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89297.39元。
红塔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社保部门在办理报销保险事宜中存在的问题,在案子办结后,该院向红塔区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险中心发出《检察建议书》,对社保部门在办理报销社会保险及监管等事宜中存在的疏漏提出整改建议,加强社会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杜绝“挂靠”骗保行为的发生。
检察官提醒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只有企业职工才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灵活就业人员也可缴纳。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为了能以职工身份报领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或者从企业离职后为了不让社保断缴,委托某些所谓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缴保险,之后以虚假职工身份报领社会保险金,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给中介机构,以为只是让中介机构代办代缴保险事宜,殊不知已经触犯了法律,如果所报领的社会保险金金额达到诈骗罪的犯罪金额,则构成诈骗罪,要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定罪处罚,而帮人代缴社保的中介机构及相关负责人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