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欠债人的财产被查封
还擅自拉走查封物品售卖抵债
这一波操作
债权人变犯法者
挑衅司法权威
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28日,因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查封了张某所有的位于华宁县盘溪镇黑泥坡的河沙、鹅卵石,并于2021年9月3日在盘溪镇黑泥坡张贴查封公告。
因张某欠马某某钱,马某某在得知张某堆放在华宁县盘溪镇的鹅卵石被查封后,于2021年9月份擅自拉走1000方左右,并售卖获利。经有关部门鉴定,马某某非法处置的查封财产鹅卵石价格为25000元。华宁县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11月14日向华宁县法院提起公诉,11月30日,马某某被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不仅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妨害司法工作正常开展,相关责任人亦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尊重司法权威,不可肆意妄为、妨害司法秩序,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