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私接自来水管盗水案在县法院公开审理,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五万元;判处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二万元。两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
龙某与于某某曾是长沙县某水业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聘请的第三方施工人员,负责为某镇W村有自来水入户指标的村民铺设水管,不少村民便因此结识了他们。2019年5月,由于用水不便,有村民找到龙某,咨询他是否能帮忙开通入户资格。龙某早已离职,压根就没有得到该水业公司相关入户安装授权,但想到有利可图,便谎称自己可以帮忙解决自来水入户的事情。谈妥价格并收到定金后,龙某特意找来之前的工友于某某帮忙铺设水管,安装机械水表,以每天200元的费用予以结算。“龙哥,我们的入户手续确定办妥了吗?为什么从来不用缴费啊?”用了几个月的“免费水”,村民们开始担心入户问题,便打电话询问龙某。龙某拍着胸脯让他们只管放心用水,自己会协助办理好入户资格。同年12月,该镇其他组的村民听说了此事,也想快点解决自来水入户的事情,便找上了于某某。有了给龙某“帮工”的经验,于某某谈起“业务”信手拈来,依葫芦画瓢谎称自己可以帮忙获取自来水入户资格,诱使村民缴纳费用。2023年2月20日,甲公司在例行稽查时发现该镇多个村组存在私拉乱接偷盗用水的情况,故立即报案。7月14日,该案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龙某以1600元每户的价格,安排于某某为不具备自来水入户资格的王某等11户村民私接供水管道,骗取安装费1.7万余元,造成甲公司直接损失水费5千余元;于某某以2400元每户的价格,为不具备自来水入户资格的胡某等30户村民私接供水管道,骗取安装费共计7万余元,造成甲公司直接损失水费7千余元。经过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龙某与于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结合该二人具有坦白、积极退赔并取得原谅等情节,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