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没发
健身房关门
老板“跑路”找不到人
员工该怎么办?
编辑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澜沧县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李某等人到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该公司老板拖欠员工工资,人社部门多次联系案涉公司负责人卢某某无果,案件陷入僵局......
获悉该线索后,检察机关多次与劳动监察部门沟通,提供法律支持。在劳动监察部门向卢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卢某某仍未在责令期内支付工资,也未到县人社局配合处理。检察机关经分析研判后认为,卢某某拖欠李某等10余名员工薪酬6万余元,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检察机关建议劳动监察部门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23年1月,澜沧县劳动监察大队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普洱市、澜沧县两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协同刑事检察部门,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多次与人社部门、公安机关交流协调,解决案件管辖、移送问题,耗时8个多月,卢某某最终于2023年10月归案。到案后,卢某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涉及民事纠纷,还涉嫌刑事犯罪,并且在澜沧当地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与员工达成和解协议,诚恳道歉。
编辑
2023年11月2日,在澜沧县公安局、县人社局的见证下,澜沧县检察院组织劳动者代表及卢某某家属召开员工工资支付和解会,卢某某家属当场支付所欠员工工资。
编辑
近日,澜沧县检察院就卢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阐述了基本案情,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不予批捕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了说明。经检察院逮捕必要性审查和社会危险性听证,认为卢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家属积极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取得员工谅解,综合评估社会危险性后认为无逮捕必要,故对其不予批捕。
该案中,检察机关在立足刑事、民事检察主责主业的基础上,依法能动综合履职,积极与公安机关、劳动监察等部门沟通联动,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并利用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给案涉公司负责人、劳动者等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敬畏法律、合法经营,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