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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社评:以高水平管理促进高质效办案

发布时间:2024-01-12 02:26:31 作者:admin   来源: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公正司法的原则性、基础性要求。围绕落实这一重要要求,最高检党组明确提出要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如何持续推动高质效履职办案?应勇检察长近日强调,要以高水平管理促进高质效办案,以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高质效办案必然要求高水平管理。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司法办案是全部检察工作的重心,检察业务管理工作更是检察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最高检检委会会议开年之初审议《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充分表明加快提升检察业务管理水平、推进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检察机关要正确把握高质效办案和高水平管理的关系,既要抓案件办理也要抓案件管理,既要向办案要质效也要向管理要质效。要深刻认识到推进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加快推进检察业务管理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健全检察业务指导体系、管控体系、评价体系、制约监督体系,使检察业务管理跟上检察业务发展需要,为高质效办案提供持久的内生动力。


  以高水平管理促进高质效办案,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必须坚持系统思维、辩证思维,正确处理好以下几方面关系。要正确处理好“放权”与“管权”的关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检察业务管理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基础和有效保障。要坚持“放权”与“管权”相结合,积极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权运行规律特点,放权要于法有据,管权要务求实效。司法责任的“放权”、自由裁量的“加权”、捕诉一体的“集权”、认罪认罚从宽和企业合规的“主导权”,增加了检察官决定的办案事项,这就要求在管理过程中必须紧盯办案中容易出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加强程序性约束,给检察权运行“加把锁”。


  要正确处理好管案与管人的关系。加强案件管理,既要管好办案活动,也要管好办案的人,坚持管案和管人相结合。各级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必须切实担起“管”的责任,依法依规落实办案管理责任,着力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管理不是把人管死,要一体强化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引导广大检察人员自觉把求真务实、担当实干作为鲜明履职特征,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要正确处理好质量与数量的关系。案件管理是质和量的统一。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有的部门仍存在“唯数量”“唯规模”“唯排名”等认识,导致出现办案质效不高,甚至出现“反管理”的问题。破除这些弊病,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决不能只为指标办案、只为数据监督。最高检党组最近提出考核指标只减不增、通报值指标只减不增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通过调整优化评价指标,引导、促进改变以数据为指挥棒的检察业务管理方式,真正让基层检察官不被数据所困、不为考核所累,切实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面。


  要正确处理好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的关系。检察业务管理既要管宏观也要管微观。抓宏观管理,就是要通过对一个地区、一个条线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发现检察业务运行的整体性、趋势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前瞻性解决意见和措施,促进法律监督质效的整体提升。抓微观管理,就是要在案件评查中精准评价具体案件质量,发现和纠正具体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是检察业务宏观管理的重要方式。要准确把握最高检提出的逐步精简指标的要求。指标精简不等于统计分析数据减少,也不意味着管理的责任减轻了,相反,对业务工作的前瞻性、趋势性、动态性研究要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的责任更重了。各级院案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在业务管理中的枢纽作用,检察长、副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都要承担业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健全齐抓共管的案件管理组织体系,统筹好数据指标宏观管理和个案评查微观管理,充分释放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整体效能,在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中,答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时代答卷。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jl.jcy.gov.cn/mtbb/202401/t20240109_61585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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