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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治报 | 借款?还款?检察监督厘清4万元债务纠纷

发布时间:2024-03-16 16:36:12 作者:admin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12日《安徽法治报》3版

  原标题

  借款?还款?

  检察监督厘清4万元债务纠纷

  □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卓之侨

  一笔4万元的账,一方认为是借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偿还;另一方却认为这是还款,理直气壮,坚决不认……在灵璧,就有这么两家人,因为这么一笔账闹至法院。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与调解下,双方最终息诉和解,握手言和。春节前,案件申请人(原审原告)谢某敏将一面印有“公正执法 清正廉洁”的锦旗专程送到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借款还是还款双方各执一词

  据了解,该案系亲戚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原审原告谢某敏与两被告谢某仲和谢某辉分别是叔侄和叔伯兄弟关系,两被告之间系父子关系。2022年3月21日,原审原告起诉至灵璧县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灵璧县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由于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谢某敏申请法院再审,被驳回。谢某敏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向灵璧县检察院申请对该民事生效裁判进行监督。

  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经细致审查后发现,该案中,谢某敏称其在2021年春节前在工地上领到工资5万余元,次日,谢某仲来到家中借款4万元称有急用,由于刚领到的工资都在银行卡里,谢某仲提议用微信转账。因谢某仲手机没有微信,便让谢某敏转到其儿子谢某辉手机微信。随后谢某敏通过微信先后4次转账,并在第一笔转账电子凭证中备注“借给他用”。后谢某敏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对此,谢某仲和谢某辉反驳,虽然收到了这笔钱,但不是借款,而是“拿钱”,是葛某伟向其借钱后归还这一事实。

  检察监督抽丝剥茧厘清事实

  到底是原告口中单纯的借贷,还是被告口中的还款?

  检察官进一步审查发现,虽葛某伟陈述这笔钱是自己借谢某辉的钱,从本人账户转给谢某敏还的,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反,谢某敏在申请再审时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表明,工地负责人朱某的账户转入工地工资5万余元到其银行账户里,朱某同时提供证明予以印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从该案查证的事实来看,谢某仲、谢某辉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证人葛某伟也没有证据对所做陈述予以佐证,从其陈述的内容也可以看出,证人葛某伟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其陈述的证言不应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该案中,应该由谢某仲、谢某辉承担不利的后果,而非原告谢某敏承担不利的后果,显然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综上,检察机关拟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检察听证力促和解修复亲情

  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虽然三方各执一词,但大家心中都有“一本账”,案件通过检察听证或许还有和解的可能。为了修复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检察机关决定就此案召开公开听证会。

  “亲情是难能可贵的,这笔钱原本是你们之间互相信任的见证,现在不能因此伤害彼此的感情。”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结合当事人意见及听证员的评议意见,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全面阐述,使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更加明晰,后又从法、理、情出发,充分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和解协议,申请人谢某敏自愿撤回了监督申请。

  据了解,近年来,灵璧县检察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和解息诉工作,通过检察公开听证等方式力促当事人和解。2023年以来,已经实质性化解近30件民事行政纠纷。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403/t20240314_63469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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