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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把握民商事赔偿损失类个案与类案检察监督方法

发布时间:2024-04-03 08:37:13 作者:admin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审判工作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在民商事赔偿损失类案件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边界较广,检察履职也面临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现实难题。由此,需精准把握民商事赔偿损失类个案与类案检察监督的方法。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一是可预见性规则,即守约一方的可得利益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规则,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预见的内容为只要求预见损害的类型而无须预见损害的程度,可预见性的标准以一个抽象的“理性人”的标准进行判断。二是与有过失规则,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该规则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有两个构成要件,即赔偿权利人须有过失,且赔偿权利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三是减轻损失规则,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减轻损失规则的目的是促使受害人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四是损益相抵规则,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该规则的法理依据是,赔偿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因此获得不当得利。

  赔偿损失个案审查的方法。自由裁量是法官主观思考见之于客观的过程,具有主观性、复杂性和隐蔽性。检察监督需要深入分析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审判逻辑,研判自由裁量权的行权规律,以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还原确定损失额的计算过程。赔偿损失个案监督是有针对性的靶向监督,只有掌握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的,才能审查其是否合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还原损失额确定的具体过程:一是通过证据材料和一、二审庭审笔录掌握损失额的具体计算过程。二是通过调阅副卷掌握损失额的具体计算过程。检察机关对涉及两益、审判人员违法和拟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可以调阅法院副卷。三是向承办法官核实损失额的具体计算过程。在有些卷宗尚未归档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调取时,以及调取卷宗并向当事人核实后仍无法得知具体的计算过程的,可以与承办法官进行具体沟通,了解损失计算的过程。

  审查生效判决确定的损失额与违约责任的约定、性质和标准的关系。一是审查生效判决是否按照约定的违约责任确定损失赔偿额。具体而言,在对赔偿损失类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查时,首先看双方的合同中是否约定违约责任,进而审查法官是否根据双方的约定来确定损失数额。二是审查生效判决确定的损失数额是否过分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即是否坚持违约金“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一般认为,超过实际损失的30%即属于过分高于。三是审查同一案件在不同时段应否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守约方的损失可能持续较长时间,受可预见性规则、与有过失规则等规制,不同时段可能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需要进行甄别。

  审查可类型化的赔偿损失案件是否遵循了相应法律规范。不同类型的损失有不同的计算方法,笔者对实践中常见的可类型化的损失梳理总结如下:一是非违约方实施替代交易的赔偿。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替代交易时,其损失应是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的差额。二是长期性合同中可得利益的赔偿。在租赁等持续履行的合同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参考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履行情况、履约背景等因素确定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按照该期限对应的租金、价款或者报酬等扣除非违约方应当支付的相应履约成本后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三是一物二卖的赔偿。违约方为获取更大利益实施违约行为时,可以将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确定为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最典型的案件是一房二卖的情况,可以将出卖人两次出售房屋的差价作为损失赔偿额。四是金钱债务中违约损失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赔偿损失类案监督的方法。个案与类案不是非此即彼、相互割裂的关系,个案研究是类案监督的基础,类案研究是个案研究的升华。某一类案由的案件虽然不存在当事人申请监督,但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某些案件从个案角度无法提出抗诉意见,但从类案角度则可能凸显出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更有案件可能存在审判程序违法的情形,都可以通过类案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监督。

  基于同一案由的类案检察建议。如通过民间借贷逾期利息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生效判决中存在两个问题并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一是在许多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案件中,法院未依法支持逾期日后的逾期利息。二是逾期日起算点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情形,实践中对于逾期利息起算点存在十余种不同认定情形。

  基于同一法律制度的类案检察建议。类案的研究并不局限于同一案由,横跨不同案由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也是可以关注的对象,如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制度。笔者曾对生效判决中酌定违约金的案件进行研究,发现四个共性问题。一是一、二审法院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差距较大,较大幅度地调整违约金数额不仅影响了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也反映出一、二审法官对实际损失的类型、大小存在认识分歧需要统一。二是以每日一定标准计算一段期间确定的违约金总额过分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三是当事人以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违约金,法官对是否需要酌减未予释明。四是法官在酌定违约金时未根据应当考虑的因素针对性地论述。

  基于同一监督方式的类案检察建议。在赔偿损失类案件中,还可能存在审判人员受贿,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存在不正当接触交往,未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合议庭未严格执行评议程序和要求、合议过程不充分等问题,除对裁判结果依法抗诉外,还可以制发检察建议,必要时向相关职能部门移送涉嫌职务犯罪的违法违纪线索。

  [本文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赔偿损失类民商事案件法律监督问题研究(BJ2023B29)》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组主持人:张际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课题组成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王潇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白晶、冯帅]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4/t20240401_6507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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