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刘玉(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玉利用担任新泰市汶南镇党委书记、新泰市委常委、新泰市政府副市长、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东平县县长、高密市委书记、潍坊市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