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楚雄市检察院检察官到东瓜镇桃园社区
对之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朱某某、尹某某开展跟踪回访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10日21时10分,朱某某与其妻子尹某某到楚雄市龙川江污水处理厂排水口河段放置地笼。5月11日3时许,朱某某在收取地笼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查获渔具(地笼)6条、渔获物40.56公斤。经楚雄市农业农村局认定,朱某某、尹某某捕捞水产品的时间和地点为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的渔具属于禁用渔具笼壶类地笼;涉案渔获物40.56公斤,为一般野生鱼种,无水生保护级别,造成水生生物资源间接损害3407.04元。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渔获物价值1135.68元。
朱某某、尹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40.56公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朱某某、尹某某此次犯罪主要是由于捕捞渔获物数量较少,认罪悔罪态度好,检察机关依法对朱某某、尹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4年2月,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朱某某、尹某某将购买的2000余尾鱼苗投放入龙川江中,对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进行补偿和修复。
检察机关在对朱某某、尹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到其所在社区、村民小组开展跟踪回访。针对朱某某系残疾人,检察机关及时向社区了解落实其残疾人补贴、低保领取等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切实帮助被不起诉人走出困境,做好不诉工作的“后半篇文章”。同时在社区、村民小组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自觉保护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