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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你从山间来,莫带“兰花草”~

发布时间:2024-06-15 04:28:24 作者:admin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你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

  

  “我没有异议,我不该为了赚钱去山上采挖野春兰,我自愿认罪认罚,也希望大家汲取我的教训,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中旬,彭某某以获利为目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同意且未办理《采集证》的情况下,到龙陵县龙新乡雪山村弯子寨组对面山林、对门山、憨人坟山中采挖兰花112丛进行出售。经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兰花春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彭某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当庭宣判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tips

  

  2021年9月7日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除兔耳兰以外,所有野生兰属全部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挖、收购、出售野生兰草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广大群众要加强对重点保护植物种类的学习和辨别能力,提高生态保护意识,既不能以爱花、爱树的名义行伤害之事实,也不能以一己之私利破坏野生植物资源,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bs/202406/t20240614_65125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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