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
“老婆”离开后却又离不了婚
???
近日
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当事人
向楚雄市检察院检察官
表达了感激之情
困扰其多年的婚姻被撤销了
案情回顾
2009年2月,缅甸籍女子雷某某冒用德宏州瑞丽市户育乡“张某某”身份信息与余某某在楚雄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20年1月,缅甸籍女子雷某某离楚后下落不明。余某某到法院起诉、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皆无果,余某某与“张某某”离不掉的婚姻严重影响其生活。
2024年2月,余某某到楚雄市检察院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行政检察监督,检察官在认真审阅申请材料后,启动调查程序,向相关部门进行调查,通过调取证据材料、走访证人,确认雷某某冒用德宏州瑞丽市“张某某”身份信息与余某某在楚雄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属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撤销婚姻登记的检察建议。
4月19日,楚雄市检察院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婚姻登记机关负责人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充分听取听证员对检察机关向民政部门制发撤销婚姻登记检察建议的意见和建议。经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楚雄市检察院向民政部门送达检察建议。
民政部门采纳了检察建议,困扰当事人多年的婚姻登记终于5月底被撤销,当事人余某某、雷某某被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普法小贴士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四款: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婚姻登记非儿戏
弄虚作假馊主意
谁要教你冒名去
法律苦果无人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