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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无心之失坑了一家人

发布时间:2024-07-09 02:33:22 作者:admin   来源: 江苏检察网

  

  女儿失火烧山,母亲为其“顶罪”,最终,二人双双入罪。近日,经贵州省平塘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罗某柔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柔的母亲陈某连有期徒刑十个月。法院宣判后,二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女儿失火烧山,母亲帮其“顶罪”

  今年2月11日,正值大年初二,陈某连和女儿罗某柔、罗某谊以及罗某谊的男朋友赵某权,按照风俗一同到陈某连亡夫的墓前悼念。清理完墓地周围的杂草和树枝,罗某柔用打火机将杂草点燃,因当天风大,燃起的火星被吹到附近的山坡上,引起森林火灾。

  4人当即用树枝等扑打灭火,但由于风势太大,没能控制住火势。4人大声呼喊,请附近村里的人来帮忙,并拨打了火警电话,在众人的合力扑救下,山火被扑灭。

  “这次烧山面积这么大,肯定要坐牢了,我还没有结婚,被判刑会影响下一代的。”扑火过程中,罗某柔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并不停抱怨。罗某柔提出母亲年纪大,即使坐牢影响也不大,想请母亲替自己“顶罪”。陈某连也同意帮女儿“顶罪”,姐姐罗某谊也没反对。后来,罗某谊、罗某柔将3人商量的情况告诉了赵某权,并提出对外一致说火灾是由陈某连点火造成的。

  案发当日,在公安机关调查时,陈某连承认是自己点燃杂草,引发火灾,同行的3人也都说火是由陈某连引燃的。事后,经调查,过火总面积超24公顷。

  因过火面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2月15日,平塘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再次对4人进行了讯问。陈某连仍承认是自己不小心引发山火,其余3人也指证系陈某连失火烧山。2月20日,陈某连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月27日,公安机关以陈某连涉嫌失火罪向平塘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作案工具来源不明,案件存在疑点

  平塘县检察院检察官王玲负责承办该案。对她来说,这只是她办理众多刑事案件中的一起,案情简单,过火面积达到立案标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又有证人证言相印证,只是一起“小案”。但“小案”并没有让她有所懈怠,她仔细审查了全案卷宗,认真对照了陈某连的供述和其他同行3人的证人证言后,发现该案没那么简单。

  作案工具、作案方式是查清失火罪所必查的。在调查时,公安机关向几人了解了相关情况。据陈某连交代,4人都没有携带可以点火的工具,她走到附近的公路旁拦车,一辆白色轿车停下来,她向司机借了打火机,然后点燃了杂草。

  “我不清楚她(陈某连)是用什么工具点火的,使用的工具从哪里来、现在在哪里我也不知道。”罗某谊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说。“确实是她(陈某连)点的火,但是她从哪里找到的点火工具我不清楚,点火的具体过程我也没有看到。”罗某柔的说法与姐姐基本一致。赵某权也对怎么点的火表示不知情。

  “陈某连供述自己是向别人借打火机点的火,可同行的3人却说不清楚点火工具是什么、从哪里来的。”反复比对公安机关对4人做的笔录,王玲觉得事情比较可疑。为此,她特地来到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从墓地到外围的公路虽然有些距离,但没有遮挡物,视野很开阔。如果陈某连向路过的白色轿车司机借打火机,其他3人不可能看不到,4人中肯定有人说谎。

  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反馈了该情况,并建议寻找白色轿车司机。侦查人员调取了进入案发现场主干道上的监控视频,未发现案发时段有白色轿车进入案发地及附近区域。经过分析,侦查人员认为,陈某连作了虚假供述。

  提出补充侦查意见,查清案件真相

  “建议调取4人之间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查清打火机来源、核实清楚具体是谁引发的森林火灾。”检察官认为,几人如果“串供”,很可能会私下议论此事,于是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意见。

  侦查人员调取了4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从罗某谊与罗某柔的聊天记录中发现,两人明确提到火灾是由罗某柔引起的。

  公安机关再次讯问陈某连、罗某谊、罗某柔、赵某权4人。面对证据,4人终于说出了案发时的真相。当天4人都在清理杂草,中途罗某柔向几人询问有没有打火机,罗某谊因在家负责做饭,随身携带了打火机,罗某柔从罗某谊口袋中拿出打火机,点燃了杂草。3人虽然商量对外称陈某连点火,但没有想到公安机关会问得这么细,更没有想到检察官会重返案发现场发现案件疑点。

  3月4日,平塘县检察院批准逮捕陈某连。3月1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失火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罗某柔。3月21日,平塘县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4月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平塘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罗某柔因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涉嫌失火罪,案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其母亲帮助自己“顶罪”,其行为涉嫌妨害作证罪。陈某连为让女儿逃避处罚,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陈述,欲顶替女儿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涉嫌包庇罪。罗某谊为了包庇妹妹的犯罪行为,与妹妹共同指使赵某权作伪证,涉嫌妨害作证罪。赵某权受罗某谊、罗某柔指使,在明知火灾系罗某柔所为,为使罗某柔逃避处罚仍作伪证,涉嫌伪证罪。考虑罗某谊、赵某权二人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该院拟对二人作不起诉处理。

  4月28日,平塘县检察院到案发地对此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部分村民代表参加,听证员一致同意对罗某谊、赵某权作不起诉处理。同日,平塘县检察院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根据行刑反向衔接要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二人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对罗某谊、赵某权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月28日,平塘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定罪与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7/t20240704_16407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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