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刑事执行检察体制机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应当通过重新设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模式,彻底改变以往办事模式的工作方式,突出刑事执行检察权的司法办案属性。
对传统监所检察办事模式的反思
监所检察办案模式,是指在办理各类监所检察监督业务时,注重对刑事执行违法活动的记录和报告,缺乏对违法行为调查、证据收集和证据规则运用、法律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司法办案因素的体现。
监所检察办事模式缺乏规范性。对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没有规范的案件范围、案件受理标准、案件办理期限、法律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程序性规定,缺乏证据收集和认定标准等规范的证据规则,在形式上没有案号、全程的法律文书、标准的案卷卷宗等。收集证据随意性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法律文书滥发现象严重等问题。
监所检察办事模式易导致监督无力。办事模式的不规范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监督的随意性,进而导致监督随意扩大、监督虚化和刑事执行检察公信力的弱化。
监所检察办事模式不利于体现司法责任制。因监所检察办事模式缺乏规定的调查任务、规范的证据收集标准、受理标准和工作期限等必须的程序性限制,加之行政审批似的结论认定方式,没有标准的案卷卷宗固定检察人员的工作过程,导致检察人员在监督执行违法行为时随意性强、规范性差,出具结论不易归于个人,进而导致办案责任制难以落实。
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是深入推进刑事执行检察体制机制改革的现实需要。围绕检察权独立运行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等检察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展开,客观上要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模式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强调法治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克服既往随意监督、流于形式等监督弊端。
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是体现刑事执行检察权司法属性的内在要求。按照司法权注重公正性、独立性、亲历性、程序性的要求入手,通过改革现有工作模式、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官办案权限、限制多层级审批、规范证据标准等方式,使办理刑事执行监督案件体现司法属性要求。
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具备充分的法律基础。从法律规定方面看,办理刑事执行监督案件有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规定;从刑事执行监督案件本身来看,查清事实、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具有鲜明司法性质的工作,唯以办案模式开展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才能正确遵循体现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
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模式的构建
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模式的业务范围。以办案模式开展的刑事执行检察活动应包含执行违法行为和重大特殊监管事项,基本涵盖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核心监督业务,具体可参照纳入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刑事执行检察子系统的13项业务。
刑事执行检察办案程序性要求。仅举共同程序性要求:启动。依刑事执行检察业务不同种类和案由,设置不同的发现、受理和立案机制,主要规定案件的启动标准、程序要求和立案条件。案件管辖。可依刑事被执行人特点、案件特点、办案检察官特点等因素分类设置地域管辖权或级别管辖权。审查和调查。这是办案工作的核心环节,依据不同的案件种类,根据办案需要决定进行审查或调查,必要时可以结合使用,其最终目的是查清案件事实。办案期限。可根据不同案件规定一般办案期限,同时规定特殊的延长期限条件和严格的批准手续,以提升办案效率。符合案件管理和刑事执行检察子系统要求。所有案件必须在刑事执行检察子系统进行统一登记、流转和办理,关键节点文书必须在系统制作、审批,坚决杜绝线上线下两张皮。结案和反馈。依照不同种类案件,设置结案标准、要求和方式。检察官办结案件必须出具确定性的结论,明确执行违法活动是否存在、由谁承担何种责任、重大事件中是否存在违法活动等。法律文书和归档。法律文书承载了办案过程,必须规范、完备。内部文书主要是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外部文书分为程序性文书和结论性文书,程序性文书包括案件办理进程的各个环节的格式文书,结论性文书包括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
刑事执行检察办案的证据规则。依法审核或调取收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检查和鉴定意见等各类证据材料,排除非法证据,通过证据印证案件事实。要依法正确合理使用证据,要有证明责任的规则意识。
(作者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