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是拓宽和促进群众积极参与基层治理的有效载体。实践中,笔者认为,村规民约要比照法律法规“刻度标尺”,结合村情民情“量身定制”,激发群众自治“内生动力”,才能“合身”更“合心”,真正做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
把准“标尺”,依法依规促治理。根据相关规定,村民会议可以自行制定村规民约或自治章程,但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然而,在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由于部分村干部责任心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乡镇及责任部门审核把关不严等原因,容易出现村规民约根据“上级指示”“镇街要求”制定,备案程序虚置,侵权救济渠道不合法或缺失等问题,从而导致其与法律法规相悖,甚至成为村干部“依规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帮凶”。无论是“村规民约”的制定,还是日常民主决议的内容,均需要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更不能通过多数人的集体决策侵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村民自治”应依法自治,而非法外自治,否则终将沦为一纸空谈。村规民约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制定和运行,上级政府及责任部门也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村规民约的指导制定、备案审核等工作,确保村规民约在合法合规合纪的“标尺”下真正发挥作用,打通基层治理“神经末梢”。
量身“定制”,强化示范重效能。村规民约是村民的日常行为准则,只有得到村民认可才能转化为村民的自觉行动。但是,现实中大多数村规民约生搬硬套、照抄照搬,内容高度雷同,有的村规民约内容冗繁、语言晦涩,让文化程度不高的村民很难理解,特别是老人、孩童等留守群体,导致其成为了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摆设品”。要让村规民约从纸上、墙上走进群众“心里”,就要从村民最关注、最迫切、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精心设计、量身“定制”,与基层治理、乡村振兴相融合,引导村民自定自约。表现形式上也可通过“三字经”“短字诀”、民俗歌谣等“接地气”的方式表现,让村民读起来朗朗上口、言简意赅、便于执行。
激发“动力”,弘扬正气树新风。村规民约,重点在“约”,制度再好,关键在落实。村民作为村规民约的参与者、执行者、监督者,要共同参与、民主立约,更要遵规守纪、监督实施,以干部带头、党员带动让群众由被动接受变为自觉遵守。通过村规民约自治、法治、德治的“软约束”作用,逐渐规范培养村民文明向上的好习惯,激发村民参与基层治理的“动力”,引导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营造乡村治理有序有效、党风政风清正明朗、乡风民心崇廉向善的良好氛围,为乡村振兴注入“动能”。
李岚(峨山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