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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了保险却赔不了 南通市海门区检察院监督办结“车辆统筹”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12-18 02:50:10 作者:admin   来源: 江苏检察网

  

  家人遭遇车祸去世,法院判决运输安全统筹服务公司在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家属拿到生效判决书却赔偿无望,问题出在哪里?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检察院通过民事检察监督找出问题症结,促成家属顺利拿到赔偿款。

  车祸丧生

  空有判决却赔偿无望

  2020年5月7日,陈某受蒋某雇佣,驾驶挂靠在甲公司名下的重型罐式货车与受害人董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董某乙死亡。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甲公司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并在某运输安全统筹服务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统筹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2020年10月30日,董某乙父亲董某甲起诉至后,法院判决该运输安全统筹服务公司在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内补充赔偿98万余元。之后,因该运输安全统筹服务公司无赔偿支付能力,一直未向董某甲履行给付义务。

  调查核实

  安全统筹并不安全

  海门区检察院在开展上级院部署“涉交通安全统筹服务(第三者责任统筹服务)民事裁判监督小专项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案件后发现,该运输安全统筹服务公司的设立未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具备商业保险的经营资质,经营范围不包含经营保险,因缺乏相应的行政监管,且未实缴注册资本,赔付能力无法保障,当事人与运输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合同亦非商业保险合同。

  检察监督

  法院再审促双方达成和解

  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中甲公司与运输安全统筹服务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车辆安全统筹险应当视为一般合同,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案涉被挂靠的甲公司、运输安全统筹服务公司、雇主蒋某、侵权行为人陈某应对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侵权者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4年2月26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立法本意,海门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5月24日,法院裁定再审并于8月12日进行调解,考虑到几方实际情况,雇主蒋某同意一次性赔偿董某甲家属人民币30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该案办结后,承办检察官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以案释法,对货车司机进行普法宣传,并提醒司机运输安全统筹服务公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公司,切莫贪图省钱以统筹险代替商业保险,否则很可能使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检察官说法:运输安全统筹服务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的经营项目中并不包括商业保险,其不具有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权限,非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当事人与运输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合同亦非商业保险合同。切记,“车辆交通安全统筹”不是保险,警惕合同藏“猫腻”。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12/t20241213_16834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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