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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念错“生意经”的检察官

发布时间:2021-10-12 17:52:17 作者:admin   来源: 辽宁纪检监察网

  “被告人岩温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2020年12月28日,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岩温罕提出上诉后,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岩温罕,曾任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员额检察官,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十二届政协委员,十届人大代表。2020年4月,景洪市监察委员会对岩温罕涉嫌严重违法问题进行监察调查。

  岩温罕出生在西双版纳州一个普通的傣族家庭。1988年,18岁的岩温罕考入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虽不是专业出身,但他却凭着一股钻劲韧劲,打下了扎实的业务功底;凭着对当地语言、环境十分熟悉的优势,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办案经验,成了当地小有名气的“办案专家”。因其突出的业绩,35岁的岩温罕在检察员岗位上,直接被提任副检察长职务,是当地少见的没有部门负责人岗位经历的副检察长。

  工作初期,岩温罕曾和家人一起经商做生意,开过卡拉OK、游戏机室、录像厅、台球室,干过磁带出租、液化气运输,卖过鲜啤,什么能赚钱,他都要尝试一下,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在担任副检察长后,精于盘算“生意经”的岩温罕对经商有所收敛,但“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的念想在心中蠢蠢欲动,一旦嗅到了商机便又开始广辟财源、“公私兼顾”,把检察官的身份当成谋取私利的筹码,利用案件信息、工作秘密大搞权力寻租、利益交换。

  公私不分,亦官亦商

  “我送钱后,如果遇到公安有什么行动,岩温罕还会打电话通知我暂时停业,等检查过了再正常营业。”2011年至2018年期间,岩温罕接受学某某的请托,帮忙向景洪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原副所长说情,使学某某开设的游戏室不被公安机关查处,先后收受其贿送的18万余元。

  从收受好处费开始,岩温罕一步步走向贪腐,坠入深渊。2011年,其接受申某某的请托,为申某某在接受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调查时,违规向相关工作人员打探案情。之后,利用自己的职业和身份多次为申某某家庭民事纠纷、民事案件执行过程提供帮助。2015年,岩温罕向申某某提出想要入股其经营的企业,申某某基于得到过岩温罕的帮助,便同意给予10%的干股。2016年至2018年,岩温罕非法获取干股分红100余万元。

  2018年6月,组织对岩温罕进行函询,要求其说明参与企业经营、与商人违规交往情况等问题时,岩温罕处心积虑,妄图逃避监督,未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向组织隐瞒在企业占干股及收取分红的情况,不如实向组织交代相关违纪违法问题。更为恶劣的是,当岩温罕感到组织可能会对其展开调查时,利用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和反侦察能力,与相关人员统一口径、分批次转账,欲盖弥彰,对抗组织调查。

  手握执法利剑,却知法犯法、执法破法

  2016年,岩温罕为岩某甲打探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案情,收受岩某甲贿送的人民币5万元;违规将祝某、蔡某等人开设赌场一案案情告知吴某某,收受其贿送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2018年,岩温罕指使景洪市公安局一民警查询公民身份及在逃人员信息,并将查询到的结果泄露给刘某某黑恶势力团伙骨干……

  2014年5月,其以“立案走司法程序钱赔的少”为由,向景洪市公安局办案民警要求对岩某乙被唐某故意伤害一案不立案,导致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岩某乙是我侄儿,人被打伤了反正要赔偿钱,其他两个伤者你怎么赔我不管,反正我侄儿的赔偿不能低。”岩温罕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身份在市公安局对涉案人员要求道。

  “有人给我传话,岩副检察长说,他侄儿的案子没有搞好的话,他要收拾我。”该案办案民警在询问中称,“因为他是景洪市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又分管公诉、批捕,和公安的业务往来很密切,我怕以后我办理的案子在检察院被刁难,作为一名普通的民警也不敢得罪他。”

  徇私枉法,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

  2019年,刘某某犯罪团伙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唐某也因参加刘某某黑社会性质团伙,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上述犯罪事实均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早在2005年4月,刘某某等人就被景洪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包庇等罪名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岩温罕作为分管公诉副检察长却玩忽职守,签批时遗漏肖某某被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导致刘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到2008年3月,刘某某又因涉嫌被妨害作证案、敲诈勒索案、肖某某等人被故意伤害案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岩温罕接受李某甲和高某的请托,收受贿送财物。将对刘某某涉及的案件作不诉处理的意见传达给时任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李某乙,李某乙与案件承办人商量后,以“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作相对不诉处理,最终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的处置意见,导致刘某某再一次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回看岩温罕贪腐历程,沦落到今天的地步,与其不重小节不累细行有很大的关联。“对于开会学习仅仅也是应付了之,不领会精神,不入脑入心,有时以工作忙为借口逃避学习,认为自己是一名非党干部,只要不违法就行……”岩温罕在忏悔书中写道。岩温罕经常在党员同事们参加组织活动时说,自己不是党员不需要学习,不需要组织生活,少了件繁琐的事。

  岩温罕一案再次表明: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为官从政须以人民为本,广大党员干部应时刻铭记“廉洁自律是共产党人为官从政的底线”,时刻警醒自己始终保持为民之心、敬畏之心,清清白白为官、干干净净做事、老老实实做人。(云南省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lnsjjjc.gov.cn/jsjypzb/system/2021/10/12/0300995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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