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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驻在部门“一把手” 和领导班子成员监督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22 10:20:56 作者:admin   来源: 中共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

  驻在部门“一把手”和班子成员对所在单位的政治生态和事业发展起着统领全局的关键性作用。近年来,驻市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着力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的作用,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上下贯通、层层压实,督促“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把管党治党各项任务坚决落到实处。

  一、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监督重要性

  (一)从思想上解决为什么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监督十分重要这个问题。驻在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是一个部门(单位)的“关键少数”,在推进本部门各项事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是本部门(单位)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力量。“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起到把方向、抓大事、谋全局、保落实的作用,“一把手”作为班长,是第一责任人,更是起到核心作用。二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是影响本部门政治生态的关键因素,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在成就事业,可以造福一方,用在以权谋私,使人迷失方向,对一个部门带来巨大影响。三是聚焦“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可以保证监督体系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抓“牛鼻子”是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重要方法论,各项工作要抓出成效,抓住“关键少数”,就有利于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核心是加强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二)从政治上解决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监督什么的重点问题。派驻监督核心和重点就是政治监督,所以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要聚焦到政治监督上来。一是督促“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党章党纪党规的贯彻落实。通过聚焦政治纪律和规矩的监督,看“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是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是否坚定“四个自信”,对党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是否坚定坚决、不打折扣、落实落细,特别是当前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是否坚强有力,真正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做到“两个维护”。二是督促“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党内监督是全党任务,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党委(党组)必须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党中央《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紧密联系部门实际,聚焦短板弱项、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出党组主体责任、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责任和任务3个清单,做到项项有抓手有落实。三是督促“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位高权重,要紧盯人事权、财权、事权,要健全完善议事规则和制度机制,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的体系,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管住关键人、管好关键事、管在关键处。

  (三)在行动上解决谁来监督的问题。要构筑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全方位立体式监督网络。一是加强上级对下级尤其是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严管就是厚爱,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最管用、最有效的监督。二是加强领导班子成员内部监督。落实好民主集中制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发挥“近距离”监督作用。三是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和派驻机构专责监督作用。要贯通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巡视机构的监督,充分发挥派驻监督“侦察兵”和“前哨”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四是注重发挥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舆论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监督作用。

  二、工作的做法及成效

  (一)坚持聚焦重点,督促落实责任。建立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定期交换意见工作机制。纪检监察组组长“常敲书记的门”,经常主动与监督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深入沟通、交换意见、提出建议,并建立沟通月度台账。定期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提醒,促进“两个责任”双向发力,同频共振。坚持思想引领与警示教育相统一,一方面推动驻在部门“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以正面先进典型为榜样,对标对表、深入查找理想信念方面问题和不足,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另一方面长期坚持、坚守两项警示教育:一个是每年年初驻在部门总结表彰大会结束之后,紧接着召开廉政警示教育大会;另一个是每年年中,由纪检监察组组长结合典型案件,给驻在部门全体党员上廉政党课,督促“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深刻吸取教训,时刻保持警醒,永葆忠诚干净担当政治本色。

  (二)坚持抓早抓小,掌握思想动态。要求驻在部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一般要提前两个工作日报纪检监察组备案,紧急情况要会前及时通报,保证党组重大事项协商于会前。参加或列席驻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会、重要专题会议,在驻在部门研究决策事项时敢于进行廉政提醒,对不符合程序要求的敢于发表见解。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三重一大”程序执行不够严格、行政权力行使不够规范等环节,不断健全完善三级常态化谈心谈话机制,即由纪检监察组组长与驻在部门“一把手”和班子成员、副组长与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与关键岗位人员开展谈心谈话,立足早提醒、早纠正,推动责任级级压实、层层到位。2021年同驻在单位班子成员沟通30余次,“室组”联动对驻在单位1名处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分管领导约谈下级15次,通报3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召开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督导检查通报大会,对成绩突出的前三名进行表彰,后三名通报批评,并向市纪委上报了驻在单位年度政治生态报告。

  (三)坚持机制先行,掌握工作主动。协助党委(党组)梳理查找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廉洁风险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廉政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把驻在部门各科室、二级机构的廉政风险等级按低中高三级,划分为A级部门14个、B级部门32个、C级风险岗16个,对三类部门在履职事项上报次数、谈话次数、检查次数等方面加以区分,从而优化监督资源配置,提高监督精准性。针对驻在单位党组的一次全面巡察和三次专项巡察,建立同巡察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机制,联合巡察组开展了营商环境市场主体调查和民主评议工作,把督促巡察整改列入全年工作要点,开展专项督查、检查20多次。如针对驻在单位机关党委没有换届、分局党委没有组建等问题,向驻在单位党组下发《关于加强机关党建的纪律检查建议》,推动成立机关和分局各级党组织。

  (四)坚持责任统一,形成监督合力。始终注重把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贯通起来、一体落实,推动形成对驻在部门“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合力。首先,针对派驻机构改革过程中与驻在部门存在权力责任不明的问题,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同志多次与班子成员共同会商,并深入驻在部门内设科室开展工作调研,印发《关于建立与驻在部门工作联系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相关制度的建议》等,对纪检监察组与党委(党组)工作联系内容、方式和程序等进行明确和固化,督促厘清职责边界、增强监督实效。其次,围绕协助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深入开展对驻在部门政治生态的分析评估。对驻在部门 “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履职用权、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精准画像,制定《驻在单位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监督办法(试行)》,建立健全“事前监督看决策、事中监督看程序、事后监督看效果、发现问题必追责”的监督体系,驻在部门共上报重大事项及中心工作提请监督项44个,对没有按照规定报备的6名科室负责人进行了提醒谈话或批评教育。提交政治生态报告两份,为下一阶段部署工作、作出决策提供了依据和参考。再次,牢固树立“四项监督一盘棋”的思维,整合利用信访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在资源、力量、流程、手段等方面的优势,强化对“一把手”的有力监督。比如,强化扩大信访监督,注意收集信访信息,并对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注重分析研判,实现对“一把手”的监督关口前移;又如,有效运用巡察手段,针对一次全面巡察和三次专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与驻在部门“一把手”面对面沟通,直指关键要害、督促问题整改、抓实责任链条。

  三、存在问题

  (一)权威不够。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身份障碍。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兼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往往被党组书记认为组长是班子成员,受其领导,有的甚至像其他班子成员一样被分包任务。手段单一。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监督缺乏手段,虽然要求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遵守党章党纪、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但是没有相应手段,对班子成员只能以谈心谈话为主,很难进行监督。

  (二)执纪执法规程不清晰。作为“四项监督”之一,由于针对派驻纪检监察组没有明确的审批权限规定,在实际办理案件中,对于不同级别监督对象采用的谈话、初核、调取、查询等措施,往往是从严掌握,分别由纪检组组长、纪委协管常委、分管副书记层层审批,签字周期长,占用了大量时间,而纪检监察组人手少(3-5人),造成办案成本高。

  (三)监督机制不完善。派驻纪检监察组受到时间和空间影响,有时无法及时掌握驻在部门“一把手”和班子成员活动情况和问题,党内法规中对“一把手”监督的制度比较原则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或配套制度。

  四、对策建议

  (一)优化派驻监督的制度设计。一是明确身份。应明确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任驻在单位党组成员,主要是便于代表上级纪委监督“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而不是听命于“一把手”。二是明晰监督手段。明确纪检监察组可以通过哪些具体手段对驻在单位“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进行监督,如纪检监察组组长能否对驻在部门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的查摆剖析材料进行把关,能否在民主生活会上代表上级纪委进行点评,能否对驻在单位“一把手”及班子成员年度述廉述责材料进行审核等等。

  (二)为派驻监督量身打造执纪执法规程。从目前监督现状看,派驻监督的人员数量、一二种形态办案数量在“四项监督”中占有较大比重,建议要从派驻监督规范化、制度化着手,制定执纪执法规程,特别是对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案件办理的权限设置,实现既办案依纪依规依程序,又要提高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相关配套制度,厘清监督权责,细化监督程序和内容,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为派驻机构开展监督工作提供制度化保障。(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


原文链接:http://www.hnsjct.gov.cn/sitesources/hnsjct/page_pc/lzwh/lljc/article93d0b789d3f141cea0430821348a77a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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