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营一家药材公司,经常需要外出谈业务、签合同,接受社区矫正后,每次外出必须提前请假,再加上审批的时间,耗时较长,但商机不等人,等这边的审批流程走完了,外地的业务也黄了……”襄汾县社区矫正对象贾某某向检察官说到自己的苦恼。
近日,襄汾县检察院在履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责中收到来自社区矫正对象贾某某的上述困惑。检察人员在了解这一情况后,主动走访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贾某某。
贾某某在当地经营一家药材公司,经常需要外出联络业务,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在该县接受社区矫正。检察人员在查阅了该药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业务合同等相关材料,询问了相关人员后,发现贾某某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一直以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鉴于贾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创业热情较高,回报社会意愿较强,现实表现良好,该院通过查阅贾某某的刑事案件卷宗、社区矫正档案,走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综合分析其原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态度等,对贾某某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综合评估,认为贾某某能在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服从监督管理,且社会危险性小,建议其向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外出请假申请,并获得三个月的批准期限。
该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坚持需求导向,主动作为、能动履职,把检察监督融入到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挽救、提高的过程当中,主动对接经济发展新形势和民营企业的新需求,在保障刑事执行依法进行的同时,注重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既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工作,又考虑到民营企业实际生存需要,解决了民营企业的“急难愁盼”问题,让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3/t20220318_35881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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