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某、骆某某、柴某某涉嫌洗钱罪一审宣判,谢某某、骆某某、柴某某犯洗钱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6万元,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罚金3万元,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罚金1.5万元。瑶海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均被一审法院采纳,一审判决后,3人均表示服判。
谢某某、骆某某、柴某某在中国境内多年从事小商品出口贸易,与境外客商长期有贸易往来。2017年1月至2020年5月,安徽某公司从土耳其走私德国品牌壁挂炉到国内进行销售。走私人黄某、沈某等人与境外土耳其商户达成协议,向海关低报商品进口价格走私货物。走私人黄某、沈某为了能顺利从海关提取到货物,在提货时将应支付到境外的货款,按境外客户要求转支付到国内个人账户。谢某某、骆某某、柴某某接受境外客商要求,将个人账户提供给走私人,多次接收资金,并将收到的资金充抵应收款,协助走私人转移资金。
瑶海区检察院在审查此案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检察职能,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对涉案的企业主释法说理,耐心答疑解惑,引导其从案件中吸取教训,避免沦为洗钱犯罪的工具,依法合规经营企业。在承办人的努力下,3人均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表示以后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一定遵纪守法。最后3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在承办检察官与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退缴给国家税款造成的损失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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