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所欲言,携手共话中越检察
——跟随最高检研修团赴越研修见闻
2023年6月底至7月初,我跟随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检察研修团访问了越南检察机关。时值盛夏,骄阳似火,研修团走访的越南8个检察单位(越南检察系统分为最高检、高级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等四级检察院),既有在巍峨耸立、27层现代建筑中办公的越南最高检,也有坐落于鸟语花香、怡人景色间的四五层传统黄色小楼的基层检察院。越南检察官身着浅蓝色短袖制服,与我们的“检察蓝”相近,但大红色的肩章、领章又昭示着明显的不同。
在交谈中,除对方偶尔有“感恩”(意为感谢)这样个别的词汇能猜到意思外,几乎都是陌生的语言。但大家在每次交流中都能畅所欲言,气氛坦诚而热烈,加上越南检察同仁的真诚和热情,让我感受到了亲切且浓厚的中越情谊,也收获了许多新视角、新启发。
对于越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我感觉既有些熟悉又颇有新意。我国检察制度与越南检察制度都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检察机关都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2001年,越南修改宪法,取消了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但其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等法律监督职能的深度和广度让我们颇觉新意。
越南比较有特色的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同步审查,指导并履行批准侦查机关申请查封、扣押、拘留、延长拘留期限等强制措施的特殊制度。越南检察侦查权的对象也是司法工作人员,但涉及的罪名包括司法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其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更为繁杂,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监督机关直接参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等程序,同步履行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能。
在实践中,越南检察机关紧紧抓住诉讼活动这一法律监督的重点场域,对刑事侦查从立案环节即同步参与、指导,全方位参与法院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活动并进行同步审查、监督,对我国进一步深化诉讼监督职能,强化人民权益保障,做实做强做优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在交流中我发现,越南不少检察人员对我国检察制度较为了解,对我国的检察题材影视剧也颇为熟悉,尤其对我国检察公益诉讼、信息化建设和数字检察很感兴趣。越南最高检正在积极建议越共中央引进公益诉讼制度,希望研修团在各地访问时一并予以介绍,深化地方检察人员的认识。
在与越南地方检察院检察人员交流时,能够感受到其对自身检察制度的强烈自信。在被问及“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否感觉到与法院同志在能力水平上有差距”时,一位检察官骄傲地回答,检察官同步参与法院大量案件的办理,在刑事、民事、行政领域均不觉得与法院同志在能力水平上有多少差距。受邀参加活动的越南公安机关代表对检察人员的素质也表示充分认可,并服从检察人员的指导。
交流中,我们还认识到了共同的公益保护责任。越南没有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检察机关对于被监督机关不采纳检察建议或者抗议的,不能提起诉讼。但其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行政诉讼能够起到一定的公益保护作用。以民事诉讼为例,以前越南检察机关可以参与所有的一审民事案件,后由于案件量过大等原因,检察机关突出了公益诉讼案件的重点参与监督。
越南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四类案件须检察官莅临法庭,否则法院不得开庭:法院直接调取、收集证据的;标的物是土地等公共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是弱势群体的,如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没有法律规范的民事争议。这四类案件不少具有很强的公益属性,这使得检察机关从一审程序起就能开展公益保护和法律监督。当然,越方对公益诉讼制度也很关心,提出了公益诉讼与传统三大诉讼的关系、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等问题,对于我们进一步思考公益诉讼制度的制度机理、推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均有很大启发。
研修结束后,研修团不少成员认为,越南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对法律监督工作进行了长期实践和总结,其开展的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的某些业务值得研究。今后,我们在关注西方发达国家检察改革的同时,也应加强对同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周边国家检察制度的研究,进一步开拓比较法视野,深化法律监督职能研究,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